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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李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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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案件简介】

王某与林某各自驾驶私家车,结伴去某地办事。在途中休息时,双方互换了车辆,后各自驾车继续上路。王某在驾驶林某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后发现林某的车辆虽然状况完好,但交强险已逾期。此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侵权人应当按照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大小,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林某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而王某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从法律关系上看,王某与林某换车开,相互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借用关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在借用中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王某作为肇事行为人,当然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林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出借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但是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出借人有过错:一是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二是机动车存在安全运行瑕疵;三是将车辆借给依当时情形不宜驾驶的人使用,如借用人虽有驾驶资格,但其当时已饮酒、受伤或患病等。本案中,王某是适格的驾驶人员,且林某的车辆状况完好,如依此规定,应认定林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林某的车辆交强险逾期未续保,而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又毫不知情,因此,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部分的损害赔偿,理应由车辆所有人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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