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协勤不应穿用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刘永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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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主任律师
从业1年

现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尤其是交警部门)因警力不足招聘了一些协勤人员, 不知是出于什么目的(是不是想起到震慑作用?不得而知!),很多地方的协勤人员都是统一配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但这一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穿用人员违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第八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给其配发服装及标志的公安机关及其负责人违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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