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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民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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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动车乘座人员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之别》
更新时间:2014-03-23

《浅议机动车乘座人员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之别》

所谓乘坐人员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了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它属财产保险范畴,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附加险种,属责任保险。
而所谓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指驾驶员、乘车人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人身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在承保的限额内负责给付补偿,属人寿险范围,是人寿保险中的附加险种,非责任保险。

两者在性质、特点上的主要区别是:
一、投保人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投保人是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或有财产可保利益的人(如租赁、承包、挂靠者);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驾驶员、乘车人、机动车所有人,及对车上人员的身体和生命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被保险人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驾驶员、乘车人。
三、保险标的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车辆所有权人或有财产可保利益人对驾驶员、乘车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标的是驾驶员、乘车人的身体和生命。
四、保险利益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驾驶员、乘车人,因伤治疗、致残、死亡所致的经济损失。
五、受益人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投保人。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驾驶员、乘车人、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六、保险法律关系不同 乘坐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驾驶员、乘车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人与驾驶员、乘车人。
七、保险责任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与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相同,即无责任依法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自愿赔偿了的,保险人不予理赔。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不以责任和依法是否是驾驶员、乘车人应承担自身伤害损失为前提;伤害治疗、致残、死亡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八、保险人赔偿给付的项目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所列的项目给予赔偿,即死亡补偿费、抢救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只给付医疗费、致残补偿费、死亡补助费。
九、保险责任时效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期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内,不论出险几次,每次以每座()不超保险金额为限获得赔偿。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年有效期内,不论出险几次,只要每座()累计达到给付保险金额,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十、保险责任诉讼时效不同:依据《保险法》规定:乘坐人员责任保险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保监会规定:时效计算从处理机关结案之日起计算。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从受害之日起计算。
十一、投保与索赔不同:乘坐人员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比较简单,因为属机动车辆附加险种,须在机动车辆投保时一同办理,只需确定投保座位数,每座最高限额,交纳保费。但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主险),则乘坐人员责任险不得投保。因属财产责任保险性质,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税前列支(即投保企业方将保费列帐进入成本免交33%的所得税)。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只需确定投保车辆座位数,每座()最高限额,所交纳保费,但所交纳的保费是不准税前列支(即投保方入帐进入成本后仍应追加按33%交纳所得税)。乘坐人员责任保险的索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的同时一同办理,手续简单。

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是由每个被保险人(驾驶员、乘车人)或者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人提出。在时间上,乘坐人员责任险索赔是出险事故结案后一次性索赔。而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是以乘车人伤害治疗终结或结案终结后,逐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实际操作繁杂。
综上所述,乘坐人员责任保险是为机动车辆利益人提供保险服务的险种。乘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为驾驶员、乘车人身体提供保险服务的人寿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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