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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凯律师
山西-吕梁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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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敲诈勒索罪
更新时间:2014-03-2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现将主要理由阐述如下,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本案中,这15万元资金的性质是韩某某给予王某某和杨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和上访支出补偿款,该笔资金是韩某某主动委托其哥哥韩某某给予被告人的。韩某某主动给与两被告人补偿款的行为,是被告人的自愿行为,以达成两被告人停止上访的目的。上述事实已经过公诉机关确认(见起诉书查明部分)。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既没有侵犯韩某某的财产权,更没有危及他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正当权益。

(二)其次,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强行索取财物。

1、被告人在自己关于土地的正当诉求无法满足后,通过信访途径向上反映村委会及村领导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而且通过文水县纪检委经办人的调查报告(见证据卷43页-46页)和文水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见证据卷50页-52页)可知,被告人向上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诬告的情况。

理论上讲,信访或上访如同诉讼是公民反映问题的正当方法或途径,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是法律和政策都允许并鼓励的。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指对被害人隐私的揭露、对被害人自身或其家人实施伤害相威胁及以毁坏重大财产相威胁,上访告状不包括在内,不是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内容。相关部门将被告人信访认定为是对被告人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是法律认识错误。

2、而且,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认为:县纪检委开始调查两被告人上访的问题后,韩某某在得知情况后,主动委托其哥哥韩某某调停,补偿费是韩某某主动提出来的,具体数额是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

事实上讲,补偿款是韩某某女主动提出并给与被告人的,因此更谈不上威胁或要挟索要财物的问题。综上,被告人不存在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综上,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恳请合议庭的各位法官本着审慎的原则,避免类似我市临县农民马继文因上访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再次发生,而使贵院及地方政府陷入媒体或舆论的旋涡中,造成负面影响。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郭凯

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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