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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凯律师
山西-吕梁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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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抢劫罪、盗窃罪
更新时间:2014-03-2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定罪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某)有两个户籍,其两个户籍的户主分别是其母郝某某和其父郭某某然无论被告人有几个户籍,其实际出生日期却只能有一个。现有为被告人接生的接生婆和其出生时的邻居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6年10月20日。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推定为未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由于被告人盗窃时未满16周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故不构成盗窃罪。

二、量刑方面: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但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某某在该抢劫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抢劫案件,非被告人策划或组织,而是受他人蒙蔽和欺骗才参与其中;且其在案件实施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3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郭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三、小结。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刑事规定和政策,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被告人属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

郭凯 律师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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