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五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第十四条和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劳社[2004]文257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样式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其中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2、受伤害职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3、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信息;
6、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或租赁证明,还应附本人驾驶证及车辆年检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10、根据法律法规及不同案件性质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需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