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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4-03-18

2014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统计数据】2014年2月28日青岛市统计局发布的《青岛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227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06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5731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786元。

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21元。

【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3年青岛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227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3年青岛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5731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2013年青岛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705540

314620

二级

634986

283158

三级

564432

251696

四级

493878

220234

五级

423324

188772

六级

352770

157310

七级

282216

125848

八级

211662

94386

九级

141108

62924

十级

70554

31462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705540元,农村的为31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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