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7月22日,王某(以下称:借款人)因个人经营需要,向李某(以下称:贷款人)提出借款30万元,并由刘某(以下称:担保人)提供房屋为该借款担保,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期间,借款人曾向李某偿还过2万元,据此,借款人仍欠贷款人28万元。此后,贷款人曾多次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至起诉之日,借款人仍分文未付,因此,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向谁追偿都可以。)
下面以本案中的两处亮点结合实际操作进行分析:
一、担保人应以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订借条时,担保人提供两套房产为借款作担保。在诉讼阶段,经律师查证,该两套房产并不属于担保人所有,实际上系担保人用别人的两处房产作担保,在法律上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未经权利人追认前属效力待定合同,考虑到权利人与本案无关,该权利人也不可能作出追认。在借款人、担保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案件陷入了困境。在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及查阅相关案例的情形下,本案的判决如下:因担保人在签订借条时,没有清晰表明,两套地址、房号混合一起,写成第三人房产的地址及房号。事实上,本案的借条载明是以两套的房子作为抵押,后经查,该房主是另有第三人,不是担保人本人也不是担保人妻子的。同时,在无法得到该房主追认的情况下,该抵押合同也同样是无效合同。且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是担保人的妻子在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担保人并不具有处分权。担保人将其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动产作为借款担保物,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仍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仍然应在其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建议:民间借贷中,若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房产、地皮、车辆进行担保的,为了方便日后债权的实现,建议委托律师到有关部门查证担保物是否属实。
二、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未设立。因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担保物为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未设立。而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倘若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效力形同虚设,与普通债权人处于同等位置。建议:在任李借贷交易中,如有担保物品,请前往相关机构调查清楚,并办理抵押登记,以免为日后的执行阶段增加阻力。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担保人充分了解担保物具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抵押物品的具体信息,如:房产、汽车、土地等抵押物是否登记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名下、是否有无抵押、担保、出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