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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芳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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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强奸案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4-03-14
案情介绍:
2009
8月,章某与其外甥的女友廖某从异地参加亲戚婚礼后回津。二人到火车站后已近午夜,而廖某的住所远在郊区,考虑到回家不便,廖某便跟随章某回到其住所。廖某因困倦很快入睡,章某在喝了几听啤酒后试探着与廖某接触,见其没有反应便与其发生了关系,前后共发生了两次。天亮后,廖某上网与其男友(章某的外甥)联系上,二人在火车站见面后报警。章某即被刑拘。
审判结果:
判处被告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尚不符合认定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个要件,因此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1、从客观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客观方面须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被告在与廖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过暴力、胁迫手段;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这里指的是发生性关系当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对于案发当时,廖某的主观意志究竟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无从考证,任何高科技也无法复原当时廖某头脑中的想法,这种主观意志必须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身就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判断过程,要综合考虑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结合本案来看,发生性关系当时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并不明显,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廖某自认在与章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章某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第二、在整个过程中,廖某没有任何言语反抗;
第三、在第一次性交结束后,廖某并未穿好衣服,而是衣衫不整地继续躺在床上,并与章某发生了第二次关系。
由上可见,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情节并不明显。
2、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这种故意,相反,由于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明显的反抗行为或语言,使得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廖某默许了其亲密行为,愿意与之发生关系。
二、归案后,被告人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已经得到被害人及有关家属的谅解,如果再予以重判的话,势必会挑起新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稳定;
3、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行为系偶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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