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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主任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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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先后收到离婚判决书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4-03-14
本律师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代理了一件起诉离婚官司,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我方(原告)已拿到离婚判决书,而由于被告始终缺席,所以判决书需要刊登在报纸上做公告送达给被告,而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加上十五日的上诉期,所以该离婚判决书实际上需要等七十五日、被公告送达方不上诉时才能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对一审离婚判决都享有十五日的上诉期,那么本案中原、被告先后收到判决书,他们的上诉期限该如何计算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下,原、被告的上诉期应该从各自收到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分别计算上诉期。这是因为:如果原、被告的上诉期统一都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次起计算会造成原、被告享有的上诉期限不一致,先收到的一方会享有比后收到的一方更长的上诉期限。这种现象有违法律规定的本意。正因为如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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