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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德武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7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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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连锁加盟)被骗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1-06-29

案情介绍:

2010年初,河南的王先生从电视台广告和网络广告得知北京某公司做服装品牌加盟,具该服装品牌介绍有成熟的经营理念和营销模式。能让加盟商获得最大的利益。王先生随后即来北京,考察了该公司,在考察公司的当天,公司的样板间是热火朝天的,看此加盟品牌生意非常的好,同时当场有众多人现场签订的协议并缴纳了加盟费(事后听说是托),王先生在接待人员的热情的服务下在并签订了加盟合同,同日交纳加盟费用3万元。

签定加盟合同时,北京某公司给王先生发了数批货物,王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北京样板间所看见的服装并不完全一样,收到的货物质量和款式都非常的差,随即上网查询,发现上当了。王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合同,该公司不同意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经调查,贵公司并没有注册商标。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调查核实贵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同时,如果该公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像方法骗取他人财产,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律师在此提示大家

1、当如果需要和那家公司进行合作的时候,你可以在签订合同前现在网络上查询一下,比如在百度或者google里输入该公司的名称+骗子,如果是骗子公司,会有一大堆的其他人员的受骗信息,以此判断该公司是否为骗子公司。

2、发现上当受骗后,要积极的保存好证据,以作为进行下一步采取法律程序作准备。

3、积极配合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可以采取在网络上曝光的途径,揭发骗子公司的伎俩,减少其他人员上当受骗。

熊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王先生与该公司的合同虽然是《加盟合同》,但实际上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经调查,该公司并没有注册商标。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调查核实该公司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公司的某些宣传是虚假的,涉嫌诈骗。因此案情清楚后,熊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首先,向该公司发律师函。如果律师函不能引起该公司的重视,第二步即向法院起诉或者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商务部举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接手案件后,即以传真的形式向北京该公司发了律师函。律师函重点强调了该公司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许人的资格,另外,强调商务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涉嫌构成诈骗罪,并把诈骗罪的法律后果告之该公司,该公司接到律师函后第二天,即与律师联系。协商解决。最终退还了王先生的全部加盟费用。 该案在律师接手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即成功解决,节约了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熊德武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1026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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