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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4-03-2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

被诉人(原审被告):济宁xx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x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我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2116,我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从800140018002200,除此时间外,还经常再延长工作时间。被上诉人给我办理了工资卡,并发放了我自201211月至20133月的部分工资,派出所也出具了被上诉人欠我工资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我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我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无事实根据的。

2、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记账凭证是虚假的,会员卡明表均已涂改,该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上诉人将不在一个工作地点上班的员工名字混杂在一起,甚至将不再上班的人员名字也写上凑数,考勤表上的制表和考勤人员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签字,记账凭证没有附有相应的凭证,会员卡办理人员登记表将我的名字故意涂改,显然都是临时应对上诉人的虚假行为。但原审法院竟然无视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和要求相关人员到庭质证的申请,无端的采信了被上诉人制造的虚假证据。

二、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工资卡的存在,认定我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未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证明其向我发放劳务报酬的依据及我在被上诉人的工作记录属于分配举证责任错误。

3、原审法院未认定我的各项请求金额140630.77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2013822

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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