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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妙纯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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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
更新时间:2014-03-10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办理程序:

1、双方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4)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5)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当天颁发离婚证,双方即解除夫妻关系。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离婚起诉条件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2、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办理离婚起诉手续?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应提交起诉状和提供证据。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法院审理期限

4、法院审理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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