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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律师
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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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03-10

刘某某诉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5,刘某某与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某一次性交付全部购房款355535元,如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37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未按第八条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后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五个月之久,经刘某某多次交涉未果,聘请本律师诉至法院。

后经律师深入调查,走访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公司住所地,与相关负责人员交涉。廊坊市某县法院王法官多次为双方组织调解,包括春节休假期间,历时2个月不到,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全额退还购房款355535元,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共计15000余元。

律师提醒:

随着房价日益高攀,购买一处房产是大多数家庭的大事,甚至会动用家庭多年的积蓄。在此王律师提醒广大民众,慎重选择开发商企业,慎重审阅购房合同条款,将利弊做到心中有数,不要因一时的疏忽,造成事后的麻烦。当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时,不要盲目的随处咨询,往往很多权利都会因为时间的延误而得不到实现。生活中处处关注,有问题随时咨询律师,几分钟的短短咨询,往往可避免重大的损失。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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