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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磊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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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一般标准
更新时间:2014-03-03

安徽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一般标准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20-30元/天;

3、 护理费:96元/天或护理人员实际费用;

4、伙食补助费:20-30元/天;

5、 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伤残系数;

农村标准:7161元×20年×伤残系数;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2人;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残疾一般为10000元-80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误工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

12、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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