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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的返还
辛明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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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成为订婚或订媒。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1、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所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3)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的范围及处理

彩礼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需明确彩礼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按照当地习俗订婚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均属于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需返还。订婚后直至以后的财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便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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