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冢的法律。” 本规定中的扶养一词,与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扶养”具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包括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扶养关系存在于法定的亲属之间。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是为了满足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至于何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被扶养人与其本国、住所地所在国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联系都很密切。 当代各国关于扶养的准据法有不同的立法例。如扶养权利人(被扶养人)惯常居所地法,扶养权利人或扶养义务人(扶养人)的本国法,受理扶养案件的法院地法等。有些国家将夫妻间的扶养和其他法定亲属间的扶养加以区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有的则以亲属关系成立地法为扶养的准据法;其理由为,扶养关系是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规定:扶养适用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地变更时,适用变更后的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依惯常居所地法得不到扶养时,依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共同的本国法;依共同的本国法也得不到扶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受理扶养纠纷的机构的国内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适用问题上,我国现行法中还存在若干立法上l的空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当根据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借鉴某些可以为我国所采用的外国立法例和国际惯例,在立法上补充若干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诉讼外的协议离婚,适用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机构所在地法律。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适用子女出生地法律。亲权,适用未成年子女的本国法律。收养,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律。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夫妻财产制,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律。许多问题,还需要讲一步研究。目前,对那些现行法中尚无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可按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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