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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风险转嫁,合伙人无需担责
肖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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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原告梅某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案, 20115月,被告邀请原告一起投资搞铁矿石加工,双方于20118月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出资100万元投资铁矿石加工经营,并各自按50%获得收益和承担风险。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出资2倍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合伙经营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发生亏损。于是原告起诉被告。原告诉称,被告挪用公司资金购买汽车,合伙收入不入账,未经原告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违反了合同规定,被告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财产1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对案情进行分析后认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清楚,被告没有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合法存续,不存在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条件,也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未到清算的情形;原告因出现经营风险,要求解除合同将风险转移被告承担,于法于理于情无依无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本案为当事人挽回了100多万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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