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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增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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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疏忽 25万入他人账户  
更新时间:2011-06-16

财务人员疏忽 25万入他人账户   

商报济南消息 (通讯员 李明君 记者 李世武)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大意,某物业管理中心错把25万元的电梯维修费支付给济南某仪表公司,结果由于仪表公司欠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便将此款直接扣划。物业中心发现错误后,只好将仪表公司起诉到平阴法院,目前,此案已审理完毕并进入执行阶段。   2010年1月,某物业中心与西安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协议,按照规定,物业中心应于同年6月向电梯公司支付25万元费用。付款时由于财务人员疏忽,错把客户名单看成了曾经与其发生过业务关系的仪表公司,25万元汇入仪表公司在济南某银行的账户内。因仪表公司在银行有逾期未归贷款,按照银行与仪表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将25万元扣划归还贷款。物业中心发现后立即追要,然而仪表公司此时已是人去楼空,物业中心无奈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中心并无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仪表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因转账失误,物业中心将款错转仪表公司,而仪表公司取得该款显然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法律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仪表公司返还物业中心25万元。   》   法律延伸   》   啥叫不当得利,听听律师解析   正如上面这个案例,莫名其妙账户里多了25万元现金,确实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但是,殊不知,这样的馅饼,其实"吃"起来挺"烫嘴",因为这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定义务,是得归还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的潘增波律师,潘律师告诉记者,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按照法律规定,一旦构成不当得利的,一般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返还的,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潘增波律师最后告诉记者。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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