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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
辛明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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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户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利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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