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依法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新罪或不存在判决宣告缓刑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则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该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据此,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但如果外打工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犯人可以在缓刑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地外出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