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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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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十
更新时间:2014-01-17
案例十 : “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
被告: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公司)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
株式会社迪桑特在第25类运动鞋、运动服等商品上注册了 商标。**公司经营 “嘀嗒团”网站,其与**网公司签订《推广合同》,由**公司提供限时团购平台,为**网公司推广 “LE COQ SPORTIF ”品牌的运动鞋。**公司在嘀嗒团网站上发布了以下团购信息:“今日团购:……99元包邮抢购原价480元**网法国公鸡Le Coq Sportif旅行鞋一双。 100%正品保证!……商家将于团购结束后48小时内发货,有关产品咨询和发货的问题请拨打**网全国客服电话,**网竭诚为您服务。”该网页上还发布了上述运动鞋的照片,并标注了 标识。共有1858人参与购买。旅游鞋的包装盒带有与 商标相同的标识;鞋盒一侧贴有法文商品标签,并标有中文的“**编码1005684 市场价480”;鞋面印有 标识和“le coq sportif”标识;鞋垫贴有标签,标注“出口商Distrinando S.A”。株式会社迪桑特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5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公司在主观上应知其销售的带有 标识“法国公鸡”旅游鞋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侵犯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是一家较有影响的团购网站,其并不直接在销售平台上向消费者兜售商品,而以限时团购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踊跃购买其推荐的商品,达到了与**网公司合作的目的,二者属于共同销售。根据**公司组织团购商品的规模、数量和运营模式,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但是其未尽审查义务,侵犯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点评】
电子商务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也是多样的,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团购网站的销售者属性、团购网站对商品来源及权利状态的审查义务及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赋予团购网站销售者的法律地位及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这既有助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本案的审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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