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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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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五
更新时间:2014-01-17
案例五:两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司)
被告:北京**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下公司)
【案情】
南京**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系 “ ”、 “ ”、 “ ”、等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天下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9日,成立时的名称为“北京三和致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9日,更名为“**天下公司”。**天下公司自称为“**”,在进行招聘咨询时称其为南京**公司的分公司、在与票品供应商沟通合作时声称其与南京**公司或**旅游网有关联。南京**公司认为:**天下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天下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南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下公司在其经营的销售旅游票品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单独使用“**”文字对其所提供服务进行表述,侵害了南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公司和**天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竞争关系。**天下公司在洽谈票品业务合作时,谎称其与**旅游网有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天下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且对外宣称其与南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天下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南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从事与南京**公司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等。
【点评】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在品牌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当今社会,许多经营者为了能较快的创造经济效益,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与名牌挂钩,有的甚至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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