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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彬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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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录音证据应注意的事项
更新时间:2011-06-14

1、谈话过程中,尽量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量使用对方的全名称呼,避免用小王,老李,王总或者贵公司等称呼。

2、注意要与其他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可能被法官采信的一个条件。

3、基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考虑,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如果一定要涉及,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不要采用要挟的口吻,否则可能会因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

5、着眼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6、注意抓住要点,适当控制谈话的时间,以防时间过长被对方察觉,导致取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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