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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的口头许诺是口头遗嘱吗?
夏季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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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夏季风 律师】

【案件摘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键词】口头遗嘱;法定继承;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倪先生的父母倪老伯和赵阿姨婚后共生育了倪老大、倪老二、倪老三、倪老四、倪先生5个子女。20几年前,父亲倪老伯名下的房屋已经非常破旧。1990年,五个子女经过商量后决定一起出资,由老二负责帮父亲翻建房屋。2005年父亲去世,2010年母亲去世,两个老人均没有留下遗嘱。该房屋自1990年翻建后一直对外出租,收来的租金一直都是由老二收取。父母的存款、首饰等现也都在老二处存放。五个子女曾一起商讨如何分割父母的遗产,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倪老大、倪老二、倪老三认为父母生前曾提到要将房屋留给倪老大、倪老二,各二分之一,其他财产五个子女平分,这属于口头遗嘱,应当据此分割。倪老四和倪先生从未听父母在生前提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另母亲离世后该房屋的租金一直都由老二收取。老大、老二、老三认为,既然父母已经将房屋留给老大、老二,相应的租金也应当归他们所有。老四和倪先生认为应当由五个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其他财产如何分割各子女无异议。经人介绍,倪先生找到我咨询关于继承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倪先生提到的情况,我做了如下分析:1)是否存在遗嘱,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老大、老二、老三认为父母留有口头遗嘱。所谓口头遗嘱,系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并应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本案情况,即使父母当时有提到过要将财产留给老大、老二,也只是一般家常聊天中提到,并不算立遗嘱。并且,父母也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所讲,且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老大、老二所称的“口头遗嘱”亦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本案不存在口头遗嘱,即使存在也是无效遗嘱。2)对于该房屋的租金收益,因父亲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租金收入系因该房屋取得的收益,父母死亡后产生的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其二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所以说,老大、老二两人各一半获得该房屋产权及父母离世后的房屋租金是没有立足之处的。

【庭审简介】

对于我的分析,倪先生比较满意,决定委托我处理这起案件。办理好委托手续,准备好证据和诉状,我们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分割倪先生父母留下的遗产。不久,我们收到法院的传票。庭审过程中,我们按照上述分析向法庭做了陈述。老大、老二、老三虽然一致认为父母留下了口头遗嘱,却对父母立遗嘱的时间、情节等交代不清或有矛盾。觉得自己处于弱势,老二又向法庭提出该房屋翻建是由其独立出资,其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有当时的收条、发票、收据复印件为证。其认为,即使按照法定继承,自己也应适当多分。我们当庭表示,当时每个子女均有出资,所有资金统一交由老二打理负责房屋翻建,当时没有向老二要收条。并且老二只提供了房屋翻建相关支出费用凭证的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久,法院向我们送来判决书,几乎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而没有采信老大、老二、老三口头遗嘱之说。法院认为房屋及对应的房屋租金、父母的其他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五个子女方依法分割继承。一审判决后,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倪先生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看过本案,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曾听到长辈在唠磕时会提到自己几个孩子谁对自己好,谁不好,将来财产要留给谁。本案的情况几乎也是如此。什么是遗嘱?作为遗嘱,必须有严格的要求,不是随口一提就能达到成立的。希望本案对大家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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