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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送达地址和紧急联系人的约定
汪正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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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6年

实务中经常有HR问及,员工不见了,联系不上,不来上班很多天,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通知到本人,应该怎么办。还有部分员工,故意不接收用人单位的通知。

这样的问题在企业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遇到。如果不能及时联系到劳动者本人,可能会有极大的风险。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在延续。由于无法联系本人,想做出相应的决定,也无法实现。这个问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就能较好的解决,至少能让企业的这项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有一定诉讼经验的HR知道,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时,仲裁或法院会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所以要确认送达地址,一方面是为了准确联系到各方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是当出现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将诉讼程序进行下去。依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后,申请人或原告不出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出庭的,可进行缺席审判。我们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规避送达不能的法律风险。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为各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这样的合同适用于大多数企业,没有特殊针对性,且对劳动者是比较有利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所以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进行变动。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送达地址进行确认。具体约定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送达地址均按该地址进行,如劳动者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未能通知的,用人单位可按原地址送达。送达后如发生退件或拒收,视为已经送达”。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紧急联系人,并将处理紧急事务的权限委托给紧急联系人处理。可以约定为,“劳动者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疾病、发生意外事故、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况时,委托紧急状态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作为劳动者的受托人,该受托人享有全权代理处理本合同项下所涉一切问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和解、代为收付有关款项及代为收发有关文书等权限”。

送达地址和紧急联系人的约定至关重要,通过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使单位化被动为主动,避免因联系不畅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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