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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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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站标识应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更新时间:2011-06-28

网站是传播信息及广告宣传的主要渠道,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属于第38类信息传播服务。网站页面上的标识属于服务性商标使用。因此,网站标识应避免与他人在信息传播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冲突。

为了突出网站形象,许多网站会直接使用公司字号或突出使用一些热门词汇。这种方式属于在第38类信息传播中使用服务商标,也可能属于以广告方式使用商品商标。目前,互联网的热门词汇属于大家争相使用的稀缺资源,一些公司会事先将这些热门词汇申请注册为商标。

因此,在网站使用热门词汇作为标志时,要注意避免侵权他人的在先权利,特别是商标权。而将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词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则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禁止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但在网站推广过程中,以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站的标志,单独或突出使用,则为商标法所禁止的。当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时,就必须停止使用这个标志,还要支付经济赔偿。这样,公司对网站的投入会付之东流,或为商标权人做了嫁衣。

所以,公司申请登记公司名称时尽量使用独创的文字或标志,这种显著性强的标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如果使用热门词汇或其他非独创性标志时,务必事先进行商标查询。而查询商标存在两个月的空档期,无法查到在此期间是否有人申请注册这个商标。因此要将选用网站标志及进行商标查询作为第一项工作,多选定几个备用标志,最好将主要的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其他手续办理完毕,准备上传资料前,再次进行商标查询。

一旦发生网站标志与商标权冲突,尽量寻求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损害网站标志的商业价值,造成网站与商标权人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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