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马佰刚律师
全国
从业2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115
好评人数
2458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商标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关系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28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商品名称如果在商标申请日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则相对于在后申请的商标而言,就构成了在先权利,可以对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一个标志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话,就不应再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能再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张权利。

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于1979年8月15日取得"甲基托布津"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农药商品;美邦农药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取得"甲托"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农用杀菌剂等商品。

曹达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美邦农药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邦农药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不正当注册行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曹达株式会社提出的撤销第1907272号"甲托JIATUO"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申请认为:如果一个标志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话,就不应再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97103号"甲基托布津TOPSIN-M"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因此,不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而也难谓争议商标构成了对曹达株式会社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利的损害。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曹达株式会社不服商评委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美邦农药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法院认为,在"甲托"和"甲基托布津" 在读音、文字构成和含义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美邦农药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曹达株式会社的在先权利,因此,曹达株式会社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6〕第0801号《关于第1907272号"甲托JIATUO"商标争议裁定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