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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原则与间接侵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11-06-28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即将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在立法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但有时行为人并不完全实现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例如,一项发明专利产品由几个部件构成,行为人只生产、销售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件,而不是实施全部。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则难以得出侵权的结论,这样会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实践中产生了间接侵权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间接侵权的司法审判是依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的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理论。具体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内容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条强调共同侵权人之间主观上的的意思联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是关于教唆帮助类侵权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可定义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也可以用来解决间接侵权纠纷,作为间接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而第十三条可以作为专利权人只起诉间接侵权人的法律依据。

案例资料

张委三拥有"分体式冷热水机组"的发明专利。2007年1月22日张委三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诉称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要求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热水机组产品。被告约克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中。

庭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进行了对比,结论为:涉案产品与专利技术相比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个部件;涉案产品的循环泵的下面相应于换热器出水口的位置处有一个排水口,而涉案专利技术中没有这个排水口。

约克公司就此主张其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比专利技术缺少一个必要的技术特征,即"制冷排水管",应不构成侵权;

对此,原告提出的反驳主张为:虽然在原告购买的涉案产品中没有"制冷连接管"这个部件,但在约克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对室内、外机组制冷连接有明确的技术提示,即:须"配管连接通常先连接室内机,后连接室外机"。根据上述技术提示,"制冷连接管"是涉案产品在使用时不可或缺的一个部件,而且在市场上很容易就能买到,故不能因原告购买的涉案产品中没有"制冷连接管"这个部件就认为涉案产品缺乏一个必要的技术特征。另外,涉案产品虽然在循环泵的下面相应于换热器出水口的位置处有一个排水口,但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涉案产品仅比专利技术多出一个技术特征,仍应认定约克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内,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对比,原告购买的约克公司制造、销售,八方一鸿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原告专利的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相同。但在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已经明确给出了该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所以可以得出安装制冷连接管是被告产品使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件的结论,故认定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内。约克公司以缺少制冷连接管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判决约克公司败诉。

约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人认为,本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结论是正确的,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准确。本案中,被告技术不包含专利技术中的制冷连接管特征,法院根据产品《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增加了涉案产品具有制冷连接管这一技术特征,从而推断涉案产品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成立直接侵权。但这样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产生错位,难以使人信服。事实上,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比,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并且在随涉嫌侵权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本案应该是一起典型的间接侵权纠纷。如果本案引用间接侵权理论进行裁判。不但事实认定清楚,而且准确适用法律,清晰界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目前,中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处理了若干涉及间接侵权的专利诉讼案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侵犯"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认定新辰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防火帘为半成品,并且该半成品仅能够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同时新辰公司实施了诱导、怂恿其客户将以上半成品与另一配件配套使用组成专利产品的行为,故判决新辰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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