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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更新时间:2011-06-28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1年12月19日,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海尔信鸽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本专利权。海尔通信公司向法院当庭辩称,解文武在专利授权审查时已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部分功能排除,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成功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进行抗辩。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相同侵权成立时无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当相同侵权不成立,需要以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才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

2、适用禁止原则,必须依据专利文档。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3、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4、在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不作请求时,法院不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被告提出请求时,必须提供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撤销、无效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认可、放弃、修改的专利文档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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