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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基金名称也可能侵犯商标权
更新时间:2011-06-28

---国内首例基金名称商标侵权案

基金名称是由基金公司命名、经过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查批准的一 种金融服务名称。如果基金名称与和他人在基金投资服务上商标相同或近似,则不能将基金名称以商标的方式使用在宣传材料、公告、合同文本等上面,否则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很多人看来,基金公司是经过证监会核准和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而基金产品中使用基金公司的名称也是证监会规定的。因此,使用基金名称不会产生侵权的问题。但在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公司诉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基金名称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即基金名称是基金的主要识别部分,设立基金不能以他人在基金投资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来命名,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基金的设立和发行属于特殊行业,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基金上市发行以后,购买者以基金名称来区别不同的基金,而中国证监会并没有义务审查基金名称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以发行的基金已经过证监会审批为由,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能以基金名称为善意使用基金公司名称来抗辩。

因此,在基金设立、审批及发行过程中,申请人首先要查询拟使用的基金名称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冲突就要主动规避。一旦基金名称被判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就要停止使用这个名称,对基金的发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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