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赤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批到赤峰市以外治疗工伤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日补助标准5元;
二、工伤职工离开居住地到旗县区或参保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日补助标准8元;
三、工伤职工离开居住地到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日补助标准10元;
四、工伤职工经审批到赤峰市外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日补助标准20元;
五、工伤职工经审批转赤峰市外就医的,可凭工伤职工本人有效票据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卧车票、汽车票和在外地住院前的一日住宿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不超过120元。
六、工伤职工转赤峰市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应为北京、沈阳两地三等乙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七、各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审批工伤人员住院事宜,能门诊治疗的不住院治疗,能本地治疗的不转市级协议医疗机构,能在市本级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不转外地医院治疗。要进一步强化医疗稽核工作力度,杜绝门诊和住院治疗中的违规现象发生。
八、此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