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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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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因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将其解雇?
更新时间:2013-12-23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应遵循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调动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要变更工作工作地点的,则应该经过员工的同意。

其次,变更工作地点的理由也应合理。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场所,而且还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人际关系、社会交往等形成的依托,因此,在变更工作地点时,不仅要考虑其合同基础,亦要考虑该等变动对劳动者工作条件、生活环境等影响,以衡量变动工作地点是否合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时,应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且变动的理由也应合乎情理,否则,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此解雇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一些客观情形,无法继续留用该员工在原工作地点工作的深圳劳动法律师告诉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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