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此看来,企业辞退在试用期不胜任的员工,没有经济成本。但是,要求企业做到两点:第一,录用条件事先约定,提前告知员工;第二,录用条件要可以考核、可操作。为此,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初,让员工签字确认《录用条件确认函》,并在《确认函》中详细列举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方便企业对号入座。并且在操作中要注意加强考核,搜集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迟到、旷工、未完成交办任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