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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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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迁户口被判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3-12-21
2011年5月,刘先生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刘先生以95万元的价格购买陈先生位于南丹路的一处房屋。双方约定,陈先生在9月20日前腾出房屋,交由刘先生验收,并在交房前清空房屋内户口。双方还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每逾期一日,.将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以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
刘先生没有想到,4个月后陈先生并没有按时通知他交接房屋。在刘先生的再三交涉和催促下,双方于10月22目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交接书》。可让刘先生更伤脑筋的是,陈先生的户口仍没有迁走。
经过新一轮交涉,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陈先生承诺在2011年11月25日前迁走户口。
时间又过去了一个月,陈先生在《协议书》中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忍无可忍的刘先生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陈先生辩称,由于卖房事宜和家人产生分歧,导致户口在短时间内无法迁出,为此同意承担10万元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买卖合同及《协议书》中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且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仍未将户口迁出,过错在被告,其理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请求总价款20%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逾期违约超过15日,且守约方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现原告并没有选择解除合同,所以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合同约定。鉴于被告对违约金金额提出调整请求,且属合理,法院遂根据此案情况,酌情判令被告陈先生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户口问题关系到房屋的再次买卖、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买受方在买房前对二手房内的户口问题重视不够,由此引发的纠纷在近年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房屋买卖合同虽有关于户口迁移问题的约定,但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户口迁移涉及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法院对迁出户口要求不予处理,即使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无法解决上家空挂户口等问题。另外.买受人实际损失难确定。在买受人对房屋再次交易时,房屋内的空挂户口必然会对房屋的出售造成影响,以此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量化,经济赔偿也缺乏界定和量化的标准。
因此,房产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要求卖方出示户口本,并复印留存,同时与卖家一同前往当地派出所查询房屋内人员的户口情况;在合同中就户口问题作出约定,如留部分尾款在卖方迁出全部户口后才予以支付,同时明确违约方所应承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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