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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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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自行解约中介讨要服务费
更新时间:2013-12-21
2011年6月,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宋先生和濮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人宋先生在合同中承诺,在买方濮先生申请的银行购房贷款放款之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妥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当日,中介公司与宋先生和濮先生签订了《佣金确认单》,约定居间服务费1.6万元。
一个月后,买卖双方自行协议解除了买卖合同。申介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将买卖双方告进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先生的妻子出庭作证称,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濮先生不能接受房屋内有其他户口,而宋先生无力解决这一问题。此后,濮先生与中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濮先生向对方支付7000元居问服务费。
而对于中介公司提起的诉讼,宋先生认为,合同之所以解除,是因为中介公司隐瞒了房屋内还有宋先生表兄弟的户口的真实情况,导致买方不能接受有户口的房屋。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中介服务,不应该收取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居间协议,但根据双方的陈述、佣金确认单、买卖合同等证据,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居间服务关系。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被告应当支付服务费。被告主张原告在为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但鉴于原告收取被告全额佣金的前提是向双方提供房源信息,作政策解释,协助办理贷款、交易过户等手续,而原告尚未完成全部的居间工作,无权要求佣金确认书中约定的全额佣金,故酌情确定宋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7000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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