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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12-20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刘某某家属的委托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人,首先,辩护人代表刘某某对被害人薛某的不幸身亡深表歉意,刘某某行为造成的后果让两个家庭都陷入了痛苦,辩护人认为:不论如何,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现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予考虑:

一、刘某某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本案中刘某某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各证人的证言可知,案件发生时,刘某某面对的是被害人等五人的围攻。刘某某被他们拖倒在地后,被害人仍不依不饶的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而仰天倒地的刘某某为了免遭继续挨打,才无奈拿出作为装饰的水果刀进行防卫,其本意是为了吓唬被害人的进攻行为,从而予以脱身,虽然客观上最终导致了被害人身亡的后果,但刘某某在拔刀的这个过程中并无任何将其杀死的恶意,他的行为只是无故遭打的一种本能反抗。因此,刘某某在自己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进行反抗是人的本能反应,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1、防卫的正当性。防卫的起因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刘某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案发前两人没有任何过节,仅仅因为刘某某辩解了一句“我又没有碰到你的车子”被害人等四人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刘某某进行围攻。在四脚朝天瘫在地上被人疾风暴雨地狂踢时,刘某某意识到自己如果不及时阻止,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在言语求饶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某迫于无奈进行了回击。因此,刘某某的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在情理上是正义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2、目的合法性。刘某某防卫的对象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采取的,其目的就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需要展开说明的是:对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而言,不必以不法侵害达到相当的严重性为前提,更无须其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时才能实施。防卫人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都可以立即实施为制止不法侵害的相应的防卫行为。对已然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即防卫行为,刘某某在被众人拳打脚踢的围殴过程中,已经完全处于被不法侵害的状态了,因此他具备防卫的正当性。

3、防卫时间。防卫行为的时间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且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根据刘某某供述,当时被拖倒在地,为了防止受到更大的伤害,迫于无奈才给予了反击,而非在挣脱后或者是被害人失去进攻能力后进行的主动出击,因此在时间上也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标准。

4、主观表现。首先,本案中刘某某拔出平常装在口袋里的装饰水果刀,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等的侵害,详见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这时那辆轿车就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五个男的,他们去看了看车子,发现没有撞的痕迹,接着就指着我大声说“你开车小心点”,我说“我又没有碰到你的车子”,就在这个时候有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薛某)直接冲上来,打了我一耳光,接着旁边穿白色T恤的小伙子从后面勒住我的脖子,往后一拖,我整个人就瘫倒在地上了,我倒在地上后,车上的几个人就用脚在我身上乱踢,打的很疼的。由此可见,刘某某之所以会拔刀捅人,是因为当时五人对倒在地上的他进行的是全方位的围攻,其即使只想防御,那也是双拳难敌十脚,不可能在被人围攻的情况下有效保护自己,存在随时被踢中身体要害部位的紧急状况,且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群喝醉酒的人根本就不可能控制踢打的力度,只会是发泄似的用力踢打,这随时可能对刘某某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产生威胁;在当时,用就近的工具来增强自己的防御能力,阻止施暴人是受害人的必然选择;其次,刘某某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本案造成重大损害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刘某某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其本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而且,可以通过简单的试验论证一点:刘某某当时已经四脚朝天地瘫倒在地上,丧失攻击性,被害人如果不把身子俯下去殴打被告,一个站着,一个躺着,即使躺着的人手持匕首,也根本伤害不到站着的那个人的胸部,根据刘某某向辩护人描述,案发时,他被拖倒在地后,薛某不停踢打他,后薛某可能由于酒后站立不稳,突然倒向他,正好倒在刘某某的匕首上,从而造成了他胸部受伤。而且,在被迫捅了被害人一刀后,刘某某立即从地上爬起逃跑,并未继续对被害人及其他围殴他的人进行伤害,可见他只有脱身的心理。

5、客观事实。刘某某因为一句辩解,先是遭到受害人的一个耳光及辱骂,后又在受害人朋友的围殴下倒地,加上其矮小的身材,已经完全处于不能反抗的被侵害状态,其通过借助外力(拔刀刺向加害者)来摆脱困境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6、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互殴情形。

本案中,除了谭某的证言证明当时双方互有斗殴情形外,其他在场的人员均无法直接证明双方是否有互殴情形,而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李某均陈述没有参与互殴,只有刘某某处于被殴打状态,因谭某系被害人的朋友,且加上当晚谭某等案发前喝过酒,加上当时的可视光线等因素,其关于双方互有殴打的证言可信度较低;其他证人因不属于案发当事人,他们看到有人在斗殴的证言不足信,因为即使是刘某某做个抱头逃窜的动作,在外围人看来,也是一群人在发生肢体冲突,很容易理解为是“互殴”,因此在刘某某供述只有被殴打、没有互殴情况下,并有案外人李某的证言予以印证的话,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确无互殴情形。

另,一般情况下,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实施了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一般原则。但是,这并不说明互殴中绝对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根据互殴中事态发展,双方斗殴意图、力量对比、侵害强度等情况发生变化后,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针对一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在起因上没有过错,饮酒后的被害人及其朋友无故辱骂并殴打被告人的行为带有滋事性质。且被害人一方有四个人共同参与殴打,被告人被他们一行人打倒在地,明显处于劣势,被告人是在被拖倒地并遭受被害人继续殴打的情况下随手拿起刀迎击被害人,且只刺了一刀,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与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比,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并造成其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刘某某的防卫过当,并对刘某某减轻处罚。

二、不论法院最终对刘某某如何定罪,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如下情节,在量刑时能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过错明显。

虽然本案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综合本案来看,案发的原因是双方的车子发生了轻微的碰擦,在车子并无损失的情况下,本可以走人了事,但被害人却因此大肆训斥被害人,仅因被告人仅做了“我又没碰到你的车子”辩解就下车动手殴打被告人。刘某某仅仅因为一句简单的辩解就拖倒在地,遭众人的一阵狂踢,身体的疼痛加上内心的屈辱,才在抵抗不住的情况下掏出口袋的水果刀刺过去。

根据被害人薛某的朋友谭某的笔录可知,案发当晚薛某等人都是喝过酒的,薛某喝了一斤多,而且证人谭某也即薛某的朋友在公安里说:“薛某本身脾气就比较暴躁的”,试想,如果当初薛某不如此暴躁、如此恃强凌弱,怎会有这样的案发结果?而且根据证人李某的笔录,案发时被害人方一群人围殴刘某某,他也过去劝说,结果也挨了打,可见当时的气场完全处于受害人一方。所以,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具有暴躁的脾气、案发前大量饮酒及先动手打人有关,被害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

(二)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案发后,事实上刘某某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他为了避免遭被害人报复而再次挨打,连夜逃往嵊州,想避避风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其所有供述前后一致,同时,在辩护人会见刘某某时,他也明确表达了悔意,说:“宁愿再被他们多打一下,等他们发泄完了总会走的,这样反倒害了两个家庭”。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嫌疑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刘某某是因为遭到被害人等的不法侵害才予以反击;其次,刘某某使用的水果刀,并不是特意准备的,而是因为觉得漂亮而随身携带,平常用来给儿子削水果的。第三,刘某某只是在防卫的时候刺了一刀便抽身逃走,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二次加害,可见当时他拔刀最大的主观意愿在于脱身,而非伤害。第四,刘某某没有与对方相互殴打的心理,从案发开始,刘某某在气场上都处于弱势,他更多的是逃离被殴境地心理,而无主动伤人之故意。因此,刘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发前,刘某某在绍兴打工为生,努力工作,育有两个孩子,表现良好,并无任何违法乱纪之事,也无犯罪前科。

(五)刘某某案引发的社会视角之关注。

据各当事人口供,刘某某因一句简单的辩解就遭到薛某等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在被围攻的过程中,刘某某被拖倒在地,慌张加上自卫的本能,让他拔出给儿子削水果用的刀具,他的本意在于阻止这群陌生人地疯狂殴打,并无任何要刺倒他们的意图。刘某某作为一个从湖南农村来绍兴务工谋生的外地人员,长期生存在社会底层,缺乏职业与社会保障,生活的艰辛与地位的卑微已经让他养成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求安心理,加上刘某某经济负担重,湖南老家父母年迈多病,两个孩子大的不足两岁,小儿子只有六个月,沉重的经济负担让做为家庭顶梁柱的刘某某更加不敢生事,他知道只要自己出点事对于这个家庭来说都是雪上加霜,因此不论从客观现实还是主观意愿来讲,刘某某主动伤害他人的故意都很小,事实上这类群体一般不具备主动攻击性,但是当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遭受威胁的时候,莫说是底层群体,连动物也会本能地反抗。从律师多次会见刘某某中了解到,其性格老实安分、善良淳朴,平时对孩子、双亲表达感情的方式虽然不多,但却总是默默的用行动表示着关爱。他习惯用涉案的那把水果刀在饭后给孩子削个苹果,习惯在每次拿到微薄的工资后就马上向老家寄去生活费,这些都是这种简朴但却真诚关爱的体现。如果不是因为这突如其来的凶案,刘某某将继续担当着两个年幼孩子的慈父,年迈双亲的孝子的角色,而现在,他只能在铁窗里看着父母妻儿的照片,痛恨因为自己过错而不能再保护她们、照顾她们了。所以,相比许多寻衅滋事、恶意伤人的嫌疑人,刘某某的身上有着更多让人同情、深思的地方

综上所述,刘某某系防卫过当;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过错明显;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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