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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芳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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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3-12-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70*8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联系电话:

被告:**,男,1970**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身份证号码*****8,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锦江区***号)归原告所有;

3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车牌号川价值约12万元),货车一辆(车牌号川价值约8万),成都***有限公司财产归被告所有;

4女儿***由原告抚养,生活费每月2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医疗费、教育费以实际发生额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月相识并恋爱,于2009***日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9**月生育女儿***原被告均为再婚家庭,婚前各自有一孩子均归对方抚养。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等违法活动,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被告长期不回家现已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锦江区***号房屋一套,汽车一辆车牌号川A(价值约12万元),货车一辆(价值约8万)以及成都***有限公司财产。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锦江区***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多次达成协议离婚,但因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协商未果。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准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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