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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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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变为故意伤害
更新时间:2013-12-20

杀人罪变为故意伤害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男,1983417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眉县人,捕前系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鞋厂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刑事拘留,同年5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辩护人孙家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1月,被告人车××到厚街镇赤岭村××鞋厂务工,认为被害人陈××在偷用他的生活用品,且经常取笑侮辱他,因此怀恨在心,并产生杀死陈的念头。42日凌晨1许,车××见陈××及其他员工已睡,就掀开陈身上盖的被子,持水果刀刺了陈的腹部两刀。陈被刺惊醒后就拉着被子去挡,车××连刺十几刀都被陈用被子挡住。后陈××跑到宿舍外呼救,车××追赶至宿舍楼下见保安已赶来,遂弃刀跑到厂里厨房旁躲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所受之伤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邓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缴获的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车××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杀人罪,提请法院惩处。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下列辩护意见(提纲):

一、 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爱占便宜取笑他人);

二、 被告人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故意,虽然人心理想着或口里着喊要杀死被害人,只是为了发泄内心的气愤;

三、 但在实施杀人时并未伤害被害人的致命处,在完全能够杀死受害人的情况下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

四、 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辩护人认为应当以过意伤害罪给予被告人车××出清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车××20071月进入东莞市厚街赤岭村某鞋厂务工后,认为同宿舍的被害人陈××子偷他的生活用品,并且经常取笑、侮辱他,因此对陈××怀恨在心。42日凌晨1许,车××见陈××及其他员工已睡,便持水果刀来到陈的床边,掀开盖在陈身上的被子朝其腹部刺了两刀。陈××被刺惊醒后即拉被子阻挡,车××又刺了十几刀都被陈××用被子挡住。随后,陈××趁机跑到室外呼救,车××追赶陈××至宿舍楼下见保安已赶来,遂将水果刀仍在草地上并到厂里厨房旁躲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陈××被鉴定为重伤,伤残九级。

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告人车××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当时因有杀死被害人的念头,于是买来一把水果刀藏在宿舍里,200742凌晨,被告人趁被害人睡着,掀开其被子,用刀捅了被害人的左腹部两刀,后被害人挣脱跑出宿舍。辨认笔录认出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但庭审中辩解,自己是为了泄愤才用刀刺被害人的,当时他也不管他的死活;后来有能力杀他,但他没这样做。

2、 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时间其在睡觉,突然感到腹部痛疼,车××说“捅死你”,后被车××用刀捅伤右腹部、左腰部、右前臂等部位。其辩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车××。

3、 证人邓××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其被吵醒,看见车××和陈××倒在地上,陈××起身向宿舍外逃跑,车××拿刀追着陈××跑。其辨认笔录认出被告人车××。

4、 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其听见有人叫“杀人”,于是跑出宿舍看,见到车××拿着追着陈××。同时还有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到案说明等8种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伤残九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本案被告人为泄愤而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在实施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死伤虽然持放任的态度,但客观上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在公安机关虽然多次供述,因被告人经常羞辱、刺激他,便产生了杀死被害人的念头;但在检察机关及庭审中辩解,在公安机关所言是气话,当时没有想过要杀死被害人,只是发泄一下,不管他的死活。本案中,被告人持刀只是刺向被害人腹部,此行为对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分析:

1、 故意伤害(重伤)罪刑法的量刑幅度为310年,故意杀人罪刑法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改变罪名对量刑影响很大,为此抓住这一点进行辩护,而且取得成功。

2、 被告人心理想的、嘴里喊得都是杀人,但和实际行为之间有差别,辩护人抓住了这一点进行辩护。

3、 本案充分说明了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差别,如果本案没有律师辩护,被告人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按公诉机关的起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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