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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治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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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最新)速算表
更新时间:2014-01-09


2014年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最新)速算表

(特别注意:因2013年度的国民收入统计数据尚未公布,目前尚无法整理2014年度西安市、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比较以往经验浏览者可在2013年度的赔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15%作为协商的基础,待统计局公布2013年统计数据后,

2013年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最新)速算表

一、相关统计数据 2012年度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84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20.5元

二、

一、 工伤死亡情况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9130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

45846元/年÷12个月×6个月=2292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月40%×职工工资;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抚恤金总和不高于工亡职工工资)

二、 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级27个月职工工资;二级25个月职工工资

三级23个月职工工资;四级21个月职工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

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统筹工资50%1910.2元/月;大部分不能统筹工资40%1528.2元/月;部分不能统筹工资30%1146.1元/月(需经鉴定机构确定)

医疗费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一般为每日30元

交通费、食宿费用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一般为每日150元

三、 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五级18个月职工工资;六级16个月职工工资

伤残津贴

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

(安排工作的无此项赔偿)

如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五级 24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91692元

六级 21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80230.5元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五级 24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91692元

六级 21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80230.5元

四、 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七级13个月职工工资;八级11个月职工工资;九级9个月职工工资;十级7个月职工工资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

七级15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57307.5元,八级12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45846元

九级9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34384.5元,十级6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22923元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

七级15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57307.5元,八级12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45846元

九级9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34384.5元,十级6个月统筹工资月平均工资22923元

注明:七至十级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了断。生活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同上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 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 月,十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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