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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霞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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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对照表
更新时间:2013-12-16

新解释
98年解释
数额较大
1千元3千元
5002千元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
3万元10万元
5千元2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30万元50万元
3万元10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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