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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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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之异同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特别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交付事先约定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某些共性,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其一,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的工作的完成,虽然也涉及劳务,但其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而已。其二,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工作成果时,不能获得报酬。其三,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因此,在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先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田承揽人承担。此外,劳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

四、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接受雇主指挥与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协议。

三者区别如下:

1、在当事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方面,雇佣合同中双方之间具有相对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双方不在有支配与服从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务的内容方面。

被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是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

3、在法律责任方面。

根据民法理论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有定作批标或选任有重大过失时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劳务关系中,造成雇员或他人损害,雇主不承担责任。

4 、从特征上区分劳务同与雇佣合同。

第一、劳务合同的临时性。表现在合同对象的临时性、合同订立的临时性及履行时的短期性。对象的临时性指劳务合同往往是针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合同关系的形成仅是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劳务人提供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一般从事的是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 ,双方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长期的合同关系。

第二、劳务合同具有独立性。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不受雇主意志左右,无须服从监督、管理,双方地位平等。而雇佣合同中,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监督和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第三、标的物的特定性。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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