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五)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离婚纠纷、同居纠纷、与离婚有关的财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及与此有关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诉讼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本指引未包含继承、收养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 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条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分析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咨询婚姻家庭案件中,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可能的告知当事人其它解决矛盾的方式。
第九条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第十条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工作只限于法律范畴,应当充分注意婚姻案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的特点,告知其自行考虑决定是否离婚,避免直接建议当事人离婚或不离婚。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一经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不准原告撤诉。故当事人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亦应当受理,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无效婚姻诉讼中,哪些情况可准许申请人撤诉?民事诉讼法关于启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但若在审理中发现原有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除、则婚姻转为有效,法院可向当人释明,当事人在申请撤诉的,可以准予。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中,出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时,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婚姻是否无效,若婚姻无效则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应宣告婚姻无效,若婚姻有效则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