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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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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因不明原因爆炸商家应否赔偿 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6)
更新时间:2013-12-10

啤酒瓶因不明原因爆炸商家应否赔偿 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6

【案情】

20123月某日,钟*(6岁)一家人正在吃晚饭。钟*的父亲将一瓶啤酒放在地板上,意想不到的是,啤酒瓶突然间发生爆炸。当时正蹲在地上玩耍的钟*被迸出的碎玻璃击中右眼。钟*的父母立即将儿子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伤势过重,钟*右眼失明。经有关机构鉴定,未能查明啤酒瓶爆炸的具体原因。钟*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和啤酒经销商给予赔偿。

【争鸣】

■钟非的父母提出,由于被告生产和经销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钟非受伤致残。被告方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我国民法通责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决其赔偿损失。

■生产厂家提出,《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啤酒瓶爆炸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不能认定是产品自身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存在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人身损害的客观可能性。 .

■经销商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在销售过程中造成啤酒瓶安全隐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 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时,首先推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才能解除过错推定,予以免责,如果举不出法定免责事由,就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再根据对产品缺陷有无责任行使追偿权。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特殊性在于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即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无须提供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须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无过错理由,这种无过错的理由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果提不出理由或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即确定主观上有过错,并由此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证明,通常情况下,产品缺陷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在产品 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只有他们才能及时认识到产品存在的缺陷并能设法避免。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不可能及时发现产品的缺陷并以自己的行为防止其造成的危险。正是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才使法律将产品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

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通等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均未能提供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证据,也未能有效提供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国强/策划 鲍金何菲菲/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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