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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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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更新时间:2013-12-10

分家协议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郑州专业律师讲述:王大妈年近80岁,共生育长子曹A、二子曹B、小儿子曹C、女儿曹D四个子女。王大妈和老伴在1990年和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曹大爷由大儿子曹A赡养,曹大爷的三哥由二儿子曹B赡养,王大妈由小儿子曹C赡养。老伴曹大爷去世之后,王大妈一直跟随女儿曹D一起生活,长子与二子长期没有看望也没有给付赡养费,王大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300元。长子曹A认为,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曹大爷的赡养义务,所以王大妈的赡养已经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了。次子曹B认为自己已经赡养了三大爷,所以也不同意赡养母亲。小儿子曹C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自己已对母亲尽了很多赡养义务,若是再只由自己一人赡养母亲,未免有些不公平。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王大妈生活费150元。

郑州专业律师评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分配赡养义务的分家协议,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只是一种双方之间达成合意的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部分条款,因为违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子女仍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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