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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芹斌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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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12-07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我作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及其母亲,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依法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结合刚才的庭审,现作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抢劫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到案后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男,19961218日生。201279日、2012727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 2013年3月152013321日、2013321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刚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具有以下四点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退学较早,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2、被告和同伙抢劫的现金和财物价值数额相对不大,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3、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初中毕业,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4、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鉴于本案被告的情况,应当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后,被告剩余基准刑期为80个月,因被告犯罪的具体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处以4年的宣告刑。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五)抢劫罪”和“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中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具体为(五)抢劫罪中1-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本律师建议法官采用基准刑为4年);2-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故本律师建议法官每次增加9个月为限);:此时应增加被告刑期为:六年八个月,即80个月,根据规定,80个月为基准刑;

(二)因被告是年满15周岁,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鉴于被告的情况,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三)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综合(一)至(二)的分析,对被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即减轻处罚后的刑期为:80个月x60%=48个月;

(四)因被告是未成年人,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现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真心悔过,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惩罚未成年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在此基础上应再对其从宽处罚,减轻被告的刑期,建议对未成年处以4年宣告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因是未成年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对被告人来说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既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又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李 芹 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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