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海东律师
云南-曲靖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现行伤残赔偿金制度的合理性质疑
更新时间:2011-05-23

【引言】现行我国基于财产损失理论形成的"残疾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正逐渐暴露出来,如何建立一个更科学的"残疾赔偿金"制度是法律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急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将对现行"残疾赔偿金"制度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字】残疾赔偿金 赔偿标准 赔偿数额 计算公式 合理性

正文

单就民事法律规范而言,其设立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均是为了明确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民事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功用不仅在于能解决大量同类的民事纠纷,而更在于适用该制度解决的纠纷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因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民事侵权行为非常普遍,因而适用"残疾赔偿金"制度的情况也就很普遍,但这一法律制度只是解决了处理该类问题"有法可依"的基本的问题,而该制度适用后是否实现了"合理"的核心的问题却没有解决。现笔者就"残疾赔偿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问题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残疾赔偿金"制度设置的目的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二种法律制度设置目的是不同的。"死亡赔偿金"所得利益的最终归属于被侵权人的亲属和继承人,因此该制度侧重于对被侵权人的亲属和继承人进行精神上的抚慰;而"残疾赔偿金"所得利益由被侵权人自己享有,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基本的生存权利。在上述二种为达到不同目的和效果而设计的法律制度中,其赔偿的规则本应是不相同的,但实际上我国"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二种法律制度在赔偿计算基数、计算方式、最长计算年限等均是一致的,因此客观上只能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没有体现二种法律制度设置目的的区别。

二、"残疾赔偿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与"死亡赔偿金"制度诉求公平的赔偿基本原则不同,"残疾赔偿金"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充分。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看人是生产者与消耗者的统一体,被侵权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其作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的生产者与消耗者身份同时消灭,其不再为世界创造任何东西,也不再消耗世界上的东西,"死亡赔偿金"对已死亡的被侵权人本身来说不具有任何意义;但"残疾赔偿金"则不同,被侵权人因意外事故伤残后,其作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的生产者的身份有可能消灭(如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但其消耗者的身份却依然存在,而"残疾赔偿金"就是维持被侵权人消耗者身份的必要基础。"残疾赔偿金"能够维持被侵权人基本生存条件的程度、时间等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充分与否有直接关系,因此是"残疾赔偿金"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现实我国的"残疾赔偿金"制度的赔偿额度是不充分的,这在后面的部分具体阐述。

三、"残疾赔偿金"制度的计算基数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中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赔偿额的计算基数,也就是人为的将被侵害人分为二个类别,适用不同的计算基数从而得出不同计算结果;同样由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又区分生活地域的不同,导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倍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就出现了在我国同类型并且后果相当的民事侵权行为,仅由于被侵害人户口的不同、生活地域的不同,导致采用同一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出现巨大差异的情形(从理论上计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4-9倍)。如前面所述的,"残疾赔偿金"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基本的生存权利,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时必然要就是否从事工业生产或农业生产,是否生活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样一些生存成本要素的考量,但这些考量只是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重要参考,而不能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唯一计算基数,否则这样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悖论,在人为制造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制度。

四、"残疾赔偿金"制度的计算年限

法定的伤残等级有十级,规定了不同伤残程度对应的伤残等级,区分了伤残的严重程度,从而就赔偿责任的大小也进行了划分。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中关于赔偿计算时限的问题,相对于伤残等级而言则划分的过于简单。客观上讲侵权行为造成伤残后可能出现4种情况:A、严重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侵害人年龄较小;B、严重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侵害人年龄较大;C、一般伤残(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被侵害人年龄较小;D、一般伤残(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被侵害人年龄较大。在BCD三种情形与A种情形的对比下我们可以看出,A种情形下被侵害人维持生存的成本相比其他三种情形是最高的,并且4种情形发生的概率则是相当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中关于赔偿计算时限最长为20年(60岁以下不做区别),该最长赔偿年限对于上面所说到的BCD三种情形,其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可能是足够的,但对于A种情形的被侵权人来说则有可能"残疾赔偿金"不足以维持其有生之年的基本生存需要。

结论

因此本人认为,现行"残疾赔偿金"制度,由于在制度设计时所考虑计算基础太过单一,忽略了其他影响"残疾赔偿金"计算结果因素,导致"残疾赔偿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简单,便于案件快速处理,但实质上无法保障公平的缺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