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82年老大学毕业生,毕业后被分到一事业单位任职,92年单位投资组建一公司,原告被单位委派到该公司任法人代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原告的事业编制身份不变,2002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原告就一直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单位却迟迟不同意,以单位机构改制,对原告一直按企业职工管理对待为由,一直不予处理。
原告申请仲裁、一审,二审,法院都以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裁驳,无奈之下,原告申请检察院抗诉成功,该案被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终于胜诉,法院判决单位擅自解除原告的人事关系无效,并判令单位支付原告生活费6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