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伯达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9
好评人数
125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忘记取卡被拿走1.5万元 手机短信助抓贼
更新时间:2013-11-30
忘记取卡被拿走1.5万元 手机短信助抓贼 2013年11月21日 09:26

赵军(化名)在ATM机上取钱时发现机器内有人遗留下一张银行卡,起了贪心的他随后分5次取走卡内的15000元,没想到他还未离开,便被回头来寻卡的主人抓了现形。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赵军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8月5日16时许,杨华(化名)前往塘厦镇田心社区某厂门口的工商银行柜员机处取钱,离开时忘记把银行卡取出。随后前来取款的赵军发现杨某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便利用杨华的银行卡查询卡内余额,见财起心,赵军分5次取走杨某卡内的15000元现金。

凑巧的是,杨华的银行卡绑定了手机提醒业务,存取款信息都会通过手机即时发送。已取款离开的杨华收到银行提示取款的短信通知后,才发现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于是他匆匆赶回银行,与取完款正欲逃走的赵军碰了个正着,杨华当场扭住赵军并报警。之后,赵军为尽快离开只好将取出的9000元现金还给卡主杨华,并声称只取走9000元。后民警到场,在赵军身上搜出剩下的6000元现金。随后赵军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被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军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军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赵军系犯罪未遂,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 曾维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