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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伟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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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给情人的房产妻子能否追回?
更新时间:2013-11-29

近期董律师接待房产纠纷咨询中,就丈夫送给情人的房产妻子能否追回一事进行了解答,董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17条作出了解释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婚姻中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董律师认为赠与“情人或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目前在法院审理中对于妻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全部支持也就是全部返还或者返还一半,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董律师认为此类案件能否胜诉主要是证据不易取得,因此婚姻无过错方在搜集证据前先与董律师联系,由董律师提供必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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